损坏公共消防设施通知怎么写

2021-01-29 12:52:23 124人阅读
损坏公共消防设施通知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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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小喵Melody

    《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单位违反《消防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7)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对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以及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无论是单位或者个人,做出违法上述行为的,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强制执行,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恬淡的视角

    1、消防器材及设施主要包括:各种灭火器、消防桶、消防楸、消防栓、消防专用水带、火灾自动报警及灭火系统、消防装备、阻燃防火材料及其它消防产品,只限消防专用,禁止占用,和挪着他用或移动位置、损坏等。

    2、消防器材及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坚持“谁使用、谁受益、谁负责”的管理原则。

    3、配置的灭火器一律实行专用责任制度,实行定位放置,定人负责、定期检查维护的“三定”管理。

    4、消防器材在使用后必须更换到位,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不要损坏,并保持无灰尘、无油垢。

    5、操作人员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和扑灭火灾的基本法,熟悉各部位消防器材及设施的配备情况。

  • 斜杠逗比青年

    一般按照工作制度即可。下面简单写一些

    1、负责对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的监视,值班期间随时记录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

    2、负责对火灾报警控制器等消防控制设备进行每日检查,以确保消防控制设备正常运行。

    3、当建筑消防设施出现异常误报和故障时,应及时通知并协助维保人员进行修理维护,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

    4、接到火灾警报后,按火警处置流程处置。

    5、做好交接班工作,认真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

    6、值班人员要认真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学习消防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消防设备的性能及操作规程,提高消防技能。

  • 宿昂雄传奇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障公共安全,积极预防火灾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公民必须增强消防法制观念,高度认识火灾的严重性,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改善防火条件,落实防火措施,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必须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依法对消防安全承担法律责任。

    三、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对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将建筑工程防火设计报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并保证工程质量。工程竣工后,其消防设施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四、宾馆、饭店、商场、医院、体育馆、影剧院、歌舞厅等公共场所,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火源、电器管理,设置符合标准的火灾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配齐灭火器材,保持疏散通道畅通,在营业时间必须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查和检查;严禁将安全出口遮挡、上锁、堵塞,严禁带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影剧院、歌舞厅、体育馆等公共场所严禁超员营业。

    五、各种集会、展览、展销、演出等大型活动的举办单位,必须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制定灭火预案和应急疏散方案,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六、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并申领许可证、准运证。

    七、生产、销售、维修灭火器具、火灾探测报警装置、火灾固定灭火系统装置、防火材料等消防安全产品,必须按照有关技术监督和管理的规定,取得质量认证或许可,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未经检测许可的消防产品,不得上市销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

    严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的消防产品。

    八、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通道等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当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原有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合需要的,应当增建或者进行改造。

    九、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爱护公共消防设施,严禁损毁、埋压、圈占和挪用消火栓、消防设备和器材,严禁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十、从事消防工程设计和施工、固定消防设施操作、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保管、消防产品检验维修等特定工种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十一、消防安全人人有责。城乡居民应当学习、掌握基本的防火灭火知识,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疏散自救。对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制止、举报和控告。

    十二、本通告发布后,所有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自行组织检查和改进;火险隐患严重、没有安全保障的,应当自行停止生产或者营业。

    十三、凡违反本通告者,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业改正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自觉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监督。公安机关及其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提高办事效率,公开办事制度,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反者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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