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属于哪个部门

2021-01-28 17:47:01 119人阅读
消防设施属于哪个部门

8人参与回答

  • 地下铁产

    商铺内的消防设施是公共设施,商铺内的消防设施属于物业负责管理。如果你们日常的维修归物业管,那么消防公共设施自然归他们管,因为这个楼的安全是归口物业管理的,而你的商铺只是这个楼的一部分,所以从消防法规上肯定属于物业部门管理的。

  • 儒雅凋零

    消防队归公安局管理。 公安部设有办公厅、警务督察、人事训练、宣传、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边防管理、刑事侦查、出入境管理、消防、警卫、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监所管理、交通管理、法制、外事、装备财务、禁毒、科技、反恐怖、信息通信等局级机构,分别承担有关业务工作。所以消防队归公安部管理。 消防队是对公安消防部队的各级队伍、企业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的统称。公安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这是消防队的义务。

  • 小田切泪蠢

    小区内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供水管网及管网上设置的地下式消防井、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由供水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高、低压消防供水系统,包括泵房、管道、室内消防栓以及防火门、轻便灭火器材、消防通道等,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修、管理,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

  • 贺咽钠

    以前公安消防部队是纳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同时又是公安机关的一个警种,可以说既是军人也是警察。归武警部队和公安局管

    3月,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公安消防部队不再列武警部队序列,全部退出现役。公安消防部队转到地方后,现役编制全部转为行政编制,成建制划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现在归地方政府直管

  • 嬷嬷嬷嬷嬷嬷ok

    你好,没有消防设备,小区也是不能交付使用的啊。也应该验收不合格啊。可以找房建管理局和消防大队。。。。因为验收是消防大队来验收的。你可以首先找下房建局问问看。因为小区住房审批什么的,应该是他们吧。。。。如果真的要闹,记得要联合更多的业主,还要收集好证据。。。。。也可以市长信箱投诉,不知道你们那边有没有12345政府投诉电话,有的话,直接投诉,然后政府会直接把问题发给直属单位解决的,最后政府还会打电话给你询问解决情况的。望采纳,谢谢。

  • 飞天波浪

    消防属于公安部

    武警分为八大警种,其中消防,边防,警卫属于公安现役编制,意思是属于公安部直接管辖,消防局在公安部排行第七,所以又称为七局。

    说白了,消防名义为武警,但和武警总队没有半点瓜葛,第一消防部队不听命于武警总队。

    第二武警总队不会给消防部队发工资。

    总之一句话:消防武警是一支隶属于公安现役的武警部队,是一支不折不扣的军队。

    消防队是一支比较特殊的部队,具有双重职能,实行的是双重管理。

  • 九食堂常客

    对于没有消防设备的情形,应当向消防部门投诉,由消防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 真相将自动

    消防属于公安部

    武警消防部队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一个警种,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能部门,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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