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审要带灭火器吗
7人参与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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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的黑白电视
我的回答是年检一定要放置灭火器的。不论是从相关规定来看,还是安全方面考虑,都要放置灭火器的。
首先,从安全方面来讲,无论有没有相关规定都要配置一个灭火器的,常言道,不怕一万,就怕万一。一旦有意外出现我们就可以将损失和危害降到最低,甚至关键时刻还能救人。当然我们每个人都不希望看到危险情况的发生,但是随车携带有备无患。
另外,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汽车应当装备符合规定的三角警告牌;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应配备处于有效期内的灭火器和消防器材,灭火器在车身应安装牢固并便于使用。违者将处以警告或20-200元罚款。目前我国对公共交通工具如营运客车、出租车、危险品车等乘客集中或容易引发火情的车辆有强制性规定,要求司机有关人员随车携带好灭火器。对私家车没看见这样的规定,但是在车辆进行年检的过程中,车内必须放置灭火器,否则无法通过审查。
最后,普通车载灭火器比较推荐1kg干粉灭火器和1L水基型灭火器,比较轻便携带,在车内也比较好固定。干粉灭火器灭火快成本低,但有污染而且具有腐蚀性。水基灭火器除了D类金属火不能灭之外,其他的都可以扑灭,无污染对人体无害,而且扑灭B类液态火效果最好,特别适合扑灭发动机、汽车火灾。
不管是否有相关规定,随车携带灭火器是有备无患,比较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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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迷顾熙晗
月初刚年检过,需要上线的都是至少都是第六年的车子了。
那时候没有要求必备没火气。所以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带上灭火器。
不过有的地方规定不一样,比如我之前在石家庄,我朋友车上常备灭火器。老车子,半年一检车。有的地方要求你有这个。
如果不放心,可以买一套。反光马甲,三脚架,灭火器一共不到一百块,有备无患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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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草鞋的蟑螂
没有硬性规定是否配备专用灭火器,但在机动车检车的时候外检工作人员说必须有灭火器、三角警示牌、等随车必备装置,还有个别省份以下达要求必须配备灭火器。其实在考虑到安全的前提下配备灭火器是必须的,现在很多车都更改加装很多用电设施改装大灯、改装通风座椅电加热座椅、大功率射灯等用电设施,这就增加了原有车辆电线的负荷也增加了安全隐患,即使随车小型灭火器的灭火能力有限但在消防人员赶到之前能延缓火情减小火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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翼翔天籁
需要带的,这个最好平时都要放在车上,有的交警查这些东西的,希望我的解答能够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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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着洋芋看星星
车辆年检没硬性规定配灭火器 ,这个是为了你自己的安全,买车时你如果有要求要灭火器,商家会配备。
机动车辆年检前的准备工作
1.检查保单是否有效,特别是新车第一次年检,保险单上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到保险公司更正;
2.如果您需要更换环保标志,提前到环保局的汽修厂测完尾气,节省时间;
3.到交通队清违章;
4.年检一定要赶前别赶后,每月初验车会很快;
注意事项:灭火器、停车牌,三角架这些东西一定要上,这样比较带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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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尖缠绕贝
各地执行标准、把关程度不一致,但是要求必须携带。车辆年检前准备的资料如下:
1、行驶证、身份证。
2、处理车辆违法行为,交清违章即可。
3、保险公司办理交通强制险的保单。
4、带好三角架【三边红色,中间黄色感叹号,晚上会有夜光的东西吧。这是警示牌!汽车在路上出现故障,放在车后面20米处,提示后面的司机,前方有车停驶,需减速慢行,安全通过。】5、车用灭火器【如果没有的朋友可以借一个或买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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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悠然
汽车年审,载客汽车(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除外)和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是需要准备灭火器,其他汽车年审是免费的。1、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条件:2、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办理地点: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检验机动车的检测场核发检验合格标志。3、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4、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收费情况:不收费。5、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办理程序:受理、审核、确认机动车,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并录入信息--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6、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情形:扩展资料1、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按照下列期限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参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一条,除大型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参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二条,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持行驶证向机动车登记地或者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或者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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