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防火的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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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刀手凯文
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燃气使用又以下要求:
一般规定
4.1.1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2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层建筑中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2.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0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1.2.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上的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
4.1.2.3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20h的防火门窗;
4.1.2.4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00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一等防火门;
4.1.2.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
4.1.2.6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4.1.2.7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4.1.2.8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除卤代烷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4.1.2.9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采用燃气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采用燃油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3次/h,事故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
4.1.3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高层建筑和裙房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1可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柴油的闪点不应小于55℃;
4.1.3.2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一等防火门;
4.1.3.3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00h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一等防火门;
4.1.3.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除卤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4.1.4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5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1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
4.1.5.2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4.1.5.3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4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4.1.9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
4.1.10高层建筑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0.1液体储罐总储量不应超过15m3,当直埋于高层建筑或裙房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0m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1.10.2厂房中的中间储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m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一等防火门。
4.1.11当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1.1液化石油气总储量不超过1.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可与裙房贴邻建造。
4.1.11.2总储量超过1.00m3、而不超过3.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4.1.11.3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4.1.11.4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4.1.11.5电气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11.6其它要求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12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4.1.12.1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4.1.12.2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4.1.12.3燃料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4.2.1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4.2.2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0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2.3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4.2.4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一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4.2.5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5的规定。
4.2.6高层医院等的液氧储罐总容量不超过3.00m3时,储罐间可一面贴邻所属高层建筑外墙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4.2.7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
4.2.8高层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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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只tiger
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要齐全并符合消防要求,有专管人员,有义务消防队员,要定期检查消防设备完整能用、定期训练人员,对检修动火,必须有批准与备案,并专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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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认内
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是1500平方米,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m?。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编号为GB50016-,规范第5.3.1条。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3.1的规定。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扩展资料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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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非非MILK
1、统计资料表明,火灾中死亡人数大约80%是由于吸入毒性气体而致死的,所以公安部已明令严禁采用聚氨酯或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等易燃有毒的装修材料。2、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饰材料应采用A级(不燃)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难燃)的装修材料。地下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的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不燃)装修材料。3、建筑物内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不燃)装修材料。4、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不燃)装修材料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难燃)。5、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不燃)装修材料。6、建筑内部的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难燃)的装修材料上。7、当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室内装修的顶棚材料应采用A级(不燃)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难燃)的装修材料;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装修的顶棚、墙面材料应采用A级(不燃)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难燃)的装修材料。 8、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选用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9、如果对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难以认定,可将其样品送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防火检测;经检测后,装修材料确实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予以整改。安全疏散:1、安全出口的数量、疏散走道的宽度和距离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 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从事经营活动的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2、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灯光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和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且设在疏散走道上的灯光指示标志之间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3、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的供电时间不应少于二十分钟,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的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三十分钟。4、公共娱乐场所不应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二层及以下各层。5、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并立即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6、在人员密集场所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应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米,不应超过3米),或自发光型的蓄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超过1米)建筑消防设施:建筑消防设施,指建筑物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等用于防范和扑救建筑物火灾的设备设施的总称。常用的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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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爱你是十一月
居民委员会------ 负责高层居民住宅楼的日常防火工作。【原文】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第六条居民委员会负责高层居民住宅楼的日常防火工作。其职责是:(一)制订防火公约,督促居民遵守;(二)对居民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教育;(三)组织居民开展防火自查,督促居民整改火险隐患;(四)定期向街道办事处汇报防火工作情况;(五)组织居民扑救初期火灾,协助维持火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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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武sber
从高层建筑设计、施工及验收时,侧重的消防安全措施是有所不同的,最主要的要从设计阶段开始。一般来讲,在高层建筑的施工阶段有几方面:
1、楼梯、电梯:有消防专用;另外还要有消防云梯一次搭设够到的消防通道,如外走廊、阳台等;
2、消防喷淋系统、烟感系统以及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在验收时,需要进行试射试验,检查水压的喷射射程是否满足要求。
3、还有一些细节问题:临空栏杆高度、照明灯具位置、应急照明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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