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维护保养消防规范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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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单位应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全部或局部转让时,应由建筑产权单位向该建筑使用单位明确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管理责任。
2.设置消防控制中心的其消防控制中心的操作、监视、管理人员须经消防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3.建筑消防设施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度,确保消防设施长期处于可靠、准确、灵敏的运行状态。
4.建筑物的使用管理者应与具备相应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质的企业签订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合同,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5.建筑消防设施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日检、月检、季检、年检,并且每年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检测机构进行一次认定性的检测。
6.对自检和认定性检测中所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该建筑的产权者或使用者必须予以解决和整改,单位法人代表或者行政负责人对此负法律责任。
7.建筑消防设施使用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消防安全职责。
8.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建立日常、定期检查、维护、运行情况档案,每季度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情况,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报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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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重点部位 ,应根据上述情况确的重点部位,并设置明显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2、动火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应分别落实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动火人员应当尊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3、保障防火责任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4、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或销毁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公布)是一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订的、由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的一部法律法规。其发布主旨是为了加强及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而制定本规定。规定在2001年10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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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易认为:消防设施器材只有日常维护管理到位,才能在需用时发挥应有的作用,作为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的管理制度,在编制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1、清晰界定在消防设施器材维护工作中各部门、各级人员的职责,如使用部门、使用人的职责包括哪些方面,管理部门、管理人的职责包括哪些方面。
2、清晰规定各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工作要求。如火警报警装置的维护工作为例,首先应要求责任人每日检查火警报警装置功能(如火警功能、故障功能、复位等)是否正常,指示灯是否损坏,其次每周进行一次主、备电源自动转换试验;第三每季度对火警报警系统的各项功能进行检验和检查;最后每年度联合生产厂家对火警报警系统的各项功能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3、在制度中应要求建立管理台账、维护巡检卡等,并在后续制度的执行阶段以管理台账、维护巡检卡为依托对制度的执行效果进行检查。管理台账应记录本单位所有的消防设施器材的采购信息、存放地点、使用部门、使用人、维护保养要求、维护保养周期、维护保养单位、维护保养结果、维修记录等;维护巡检卡应悬挂在设施器材上,内容包括维修巡检要求、维护巡检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维护巡检结果记录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