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失效哪个法规

2022-05-17 16:18:26 357人阅读
灭火器失效哪个法规

9人参与回答

  • 疾厍酝

    只要灭火器性能指标还能够达到,是可以用的。GB4351-1997只是说明灭火器的生产标准参照的是1997版本的,新的版本发布以后,并不意味的以前的旧版标准产品失效,只是新国标正式施行后,生产的产品必须参照新国标,已生产的产品也可以销售,但是不能再按旧国标生产。中国的法律法规都是新法对施行之前的既成事实没有约束力。比如现在国V的排放标准已经生效,但是并不意味着之前买的国IV标准汽车就不能在地上跑是一个道理。

  • 千鲤溪

    灭火器的有效期限与维修期限可参考如下:一、有限期1、二氧化碳灭火器的有效期限为12年;2、干粉灭火器的有效期限为10年;3、水基型灭火器的有效期限为6年。二、维修期限1、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3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1年应送修;2、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年应送修。

  • 小小文额呀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1、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

    2、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

    3、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

    4、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年;

    5、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

    6、手提式1211灭火器10年;

    7、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8、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

    9、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年;

    10、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

    11、推车式1211灭火器10年;

    12、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可以到当地质监局进行检查,需要收费的。

  • 爱小白的扑

    新的干粉灭火器,出厂后满10年报废;

    新购置的灭火器,只要未使用过、压力表指针在绿区、铅封未动过,一般5年内有效;即将满5年或一旦使用过应当重新充装,或一旦重新充装过每2年充装一次。

  • 弱肉强食自信

    第六十七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外,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设计人员没有按照防火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或者施工人员不按照防火设计进行施工的; (二)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 (三)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失职的; (四)不按规定生产、销售消防器材、设备的。

  • 不期然后然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有效期限为12年;干粉灭火器的有效期限为10年;水基型灭火器的有效期限为6年。

    水基型灭火器的灭火剂对灭火器筒体的腐蚀较为明显,其水压试验周期、维修期限较短,出厂期满3年应当进行首次维修,以后每隔1年进行一次维修,但总共不超过3次。即:3+1+1=5,5年后的下一年报废,就确定了水基型灭火器报废期限为6年。

    拓展资料:灭火器(Fire extinguisher)是一种可携式灭火工具,是常见的防火设施之一,世界第一支灭火器在1834年诞生于伦敦,由乔治?威廉?曼比发明。

  • 阳光的样燕

    《消防法》16条2款要求所有单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根据消防法规定,及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中的标准:普通办公室属于轻度危险(最低一级)配置标准,即每20平米配置一个灭火器。 如果一个办公室面积接近或小区20平米,至少应配置一个灭火器,如果大于20平米,则按每20平米一个灭火器的标准配置,超出部分不足20平米的,按20平米计算(不是很严格,超出几平米的算不算无所谓了)。

  • 肆胤闻

    干粉灭火器的有效期限是出厂后2年,水基型灭火器的有效期限是出厂后3年,到有效期后,送到工厂或者有资质的维修点,检测后配件没问题的,可以更换掉里面的药剂后继续使用

  • 青龙汲水inging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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