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消防设施管理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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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艾艾maggie
《消防法》第十八条规定:“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实践中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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寂寞的大笨牛
如果人员少,就从制度开始,建立责任制,明确工作内容、流程。如果人手够就基础现场一起开始。基础完善制度,确定消防重点部位,现场配置消防设备设施,建立检查卡,贴标志,完善疏散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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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舍荷得
消防站是城市的重要公共设施。消防站设置以适应迅速扑救火灾的需要。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为目标。
(1)消防站的位置和用地,应在城市总体规划中,按照国家建委颁发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和公安部颁发的《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确定。已确定的消防站位置和用地,由城市规划部门进行控制,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占用。如其他工程建设确需占用,必须经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并应按照规划另行确定适当地点。
(2)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消防队尽快到达火场,即从接警起五分钟内到达责任区最远一点为一般原则设立,每个消防站责任区面积宜为4至7平方公里。
(3)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企业、古建筑比较多的城市,应当建设特种消防站,以适应扑救特殊火灾的需要。
(4)对于物资集中、运输量大、火灾危险性大的沿海、内河城市,应当建立水上消防站。
(5)对于基本抗震烈度在6度及6度以上的城市。消防站建筑应当按该城市的基本抗震烈度提高一度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在发生地震灾害时,不会影响消防站正常工作。
(6)设置消防站,可以合理地利用高层建筑或电视发射塔等高度大的建(构)筑物,建设消防?望台,并应配备相应的监视和通讯报警设备,便于及时,准确发现着火目标。 城市消防给水工程是城市消防规划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迅速、有效地扑灭火灾的重要保证。
(1)城市消防规划建设与供水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的具体条件,建设合用的或单独的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塔、水井或加水柱。
(2)消防供水应当充分利用江河、湖泊、水塘等天然水源,并应修建联通天然水源的消防车通道和取水设施。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任何部门都不得破坏天然水源。
(3)城市、城镇、居住区、工厂、仓库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确定。
(4)城市消防给水管道应敷设成环状,其管径、消火栓间距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市政消火栓规格必须统一,拆除或移动市政消火栓时,必须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5)对于城市原有消防给水管道陈;日或水压、水量不足的,供水部门应当结合供水管道进行扩建、改建和更新,以满足城市消防供水要求。
(6)城市中大面积棚户区或建筑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无市政消火栓或消防给水不足或无消防车通道的,应由城市建设部门根据具体条件修建消防专用蓄水池,其容量以100一200立方米为宜。水他的保护半径为150米。
(7)城市消火栓被损坏时,应由供水部门及时修复,确保消防队灭火时的供水需要。 (1)街区内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和改造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通道的宽度、间距和转弯半径等均应符合有关的规范要求,保证消防车辆畅通无阻。
(2)对于有河流、铁路通过的城市,应当采取增设桥梁等措施,保证消防车道的畅通。
(3)在规划城市桥梁、地下通道、涵洞时,应考虑消防车最大载重量和特种车辆的通过高度。
(4)消防车通道建成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挖掘或占用。由于城建需要,必须临时挖掘或占用时,批准单位必须及时通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 (1)1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应当规划和逐步建成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火灾报警和消防通讯调度指挥的自动化系统。
(2)小城市的电话局和大、中城市的电话分局至城市火警总调度台,应当设置不少于两对的火警专线。建制镇、独立工矿区的电话分局至消防队火警接警室的火警专线,不宜少于两对。
(3)一级消防重点保卫单位至城市火警总调度台或责任区消防队,应当设有线或无线火灾报警设备。
(4)城市火警总调度台与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环保等部门之间应当设有专线通讯联络。
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规定,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管理,应由城市规划、供水、供电、电信和市政工程等部门贯彻实施。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1)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的基本建设和消防部队的装备,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之内的,由地方审批后,其经费应当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2)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直接关联井由公安部门使用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维修费用,在城市维护费列支。
(3)城市公用消防建设和维护资金的预算管理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委制订。
(4) 城市企业、事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内的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由各单位自行解决。因工程建设等原因损坏或拆迁的市政消火栓,其修复费用全部由损坏、拆迁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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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防器材是指灭火器、干沙箱、防毒面具等器材。消防设施是指建筑物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幕系统、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高位水箱、水泵接合器、警铃等固定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是指与消防有关的文字、图案等。
二、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是扑救各类火灾的先决条件和战斗武器,要求全体员工都要爱护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和安全标志。
三、非火灾情况下,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准使用、试用和玩耍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和安全标示。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时,需经消防管理部门许可。
四、严禁占用消防通道,堵塞安全出口;严禁圈占、堵塞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消防器材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五、严禁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对破坏消防设施、器材和标示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送交公安部门处理,并号召全体员工检举破坏消防器材、设施和标示的行为。
六、按有关规范配备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
七、由专职人员对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检,按照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的性能要求,每日、每月或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对达不到标准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及时更换或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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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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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 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a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岗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 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1)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岗口管理部门负责组 P织实施,保安部参加,并定期检测;相关消防设备定期对其进行测试。(2)消防器材管理: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派专人管理,定期 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 导;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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