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消防设施如何处罚

2021-02-04 10:57:42 254人阅读
破坏消防设施如何处罚

7人参与回答

  • 鸢尾柒夜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规定:单位或个人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罚款;个人将以《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众所周知,消火栓是扑救火灾的专用设备,是消防部队主要的“弹药”之一,更是一座城市的“安全阀”。然而,由于一些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消火栓的损坏五花八门,不是“缺胳膊”就是“少腿”,消火栓被圈占、掩埋的现象屡见不鲜。一旦发生火灾,这些消火栓将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 粮河矢

    第六十条:

    1: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个人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梦离次去

    破坏消防设施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犯罪行为性质情节造成后果判定,可能涉嫌罪名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盗窃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不构成犯罪可以依消防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扩展资料:

    《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鹿晗欧巴小黄呀

    破坏消防设施如果产生严重后果的属于刑事犯罪,要判刑的,如果没有引起严重后果,属于行政和治安处罚范围,消防法规定的

  • 大脑袋是金牛座

    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一嫣烟草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 (四)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 (五)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 (六)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人员,还可以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决定。 当事人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违反森林防火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当处以拘留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凸小凸械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据《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扩展资料:消防法的相关要求规定:1、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3、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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