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归哪个部门

2021-02-03 13:29:13 466人阅读
消防设施归哪个部门

9人参与回答

  • 因为太珍惜ni

    属于应急管理部。 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转制后,与安全生产等应急救援队伍一并作为综合性常备应急骨干力量,由应急管理部管理,实行专门管理和政策保障,制定符合其自身特点的职务职级序列和管理办法,提高职业荣誉感,保持有生力量和战斗力。 我国已经颁布施行消防法律、规章20余部,国家消防规范、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200余部,地方性消防法规60余部,初步形成了以《消防法》为基本法律,以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以及地方性消防法规相配套的消防法规体系。

  • 九尾Hacker

    公安部已经取消消防管理职责,应该是应急部管,但没有明确。现在暂是还是地方公安管

  • 只是需求而已

    1、要看是什么样的消防队了吧

    2、现役的消防队,属于公*安下属的武警部队,相当于公务员

    3、政府专职消防队,相当于事业单位,里面的队员也有是合同制的

    4、企业的专职消防队,那就相当于企业的一个内部单位了

    5、志愿消防队,这个就是社会公益了

  • 老七阿豪

    小区消防设施是属于物业公司负责管理的。

    根据《消防法》

    第十八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根据我国《物权法》(主席令第六十二号)

    第八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 狂风暴雨又打雷

    这个按《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规定:本规则由高层建筑的设计、施工、经营或使用单位贯彻实施,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实施监督。由房产部门参照本规则实施消防管理。

    所以消防设施管理维护责任在物业公司。

  • 芋头酥susie

    你是指的企业内部还是政府行政部门,企业内部一般是工务部及厂务部安装(每个企业部门名称叫法不同,就是维修这一方面的),检查一般是总务部门负责的;外部一般可以请专业的公司来安装,一般检查是消防部门或派出所。

  • 聪晨先

    商铺内的消防设施是公共设施,商铺内的消防设施属于物业负责管理。如果你们日常的维修归物业管,那么消防公共设施自然归他们管,因为这个楼的安全是归口物业管理的,而你的商铺只是这个楼的一部分,所以从消防法规上肯定属于物业部门管理的。

  • 诗缘happy

    消防栓

    是由消防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和管理,任何企业或私人不得故意损坏和拆除消防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其中,“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消防供水的装置,是扑救的防止火灾蔓延扩大的重要供水装置。

    第二十九条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 坝上的紫罗兰

    消防属于公安部

    武警消防部队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一个警种,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能部门,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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