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管理如何规定的

2021-02-03 12:25:18 319人阅读
消防设施管理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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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俊麇

    消防站是城市的重要公共设施。消防站设置以适应迅速扑救火灾的需要。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为目标。

    (1)消防站的位置和用地,应在城市总体规划中,按照国家建委颁发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和公安部颁发的《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确定。已确定的消防站位置和用地,由城市规划部门进行控制,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占用。如其他工程建设确需占用,必须经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并应按照规划另行确定适当地点。

    (2)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消防队尽快到达火场,即从接警起五分钟内到达责任区最远一点为一般原则设立,每个消防站责任区面积宜为4至7平方公里。

    (3)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企业、古建筑比较多的城市,应当建设特种消防站,以适应扑救特殊火灾的需要。

    (4)对于物资集中、运输量大、火灾危险性大的沿海、内河城市,应当建立水上消防站。

    (5)对于基本抗震烈度在6度及6度以上的城市。消防站建筑应当按该城市的基本抗震烈度提高一度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在发生地震灾害时,不会影响消防站正常工作。

    (6)设置消防站,可以合理地利用高层建筑或电视发射塔等高度大的建(构)筑物,建设消防?望台,并应配备相应的监视和通讯报警设备,便于及时,准确发现着火目标。 城市消防给水工程是城市消防规划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迅速、有效地扑灭火灾的重要保证。

    (1)城市消防规划建设与供水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的具体条件,建设合用的或单独的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塔、水井或加水柱。

    (2)消防供水应当充分利用江河、湖泊、水塘等天然水源,并应修建联通天然水源的消防车通道和取水设施。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任何部门都不得破坏天然水源。

    (3)城市、城镇、居住区、工厂、仓库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确定。

    (4)城市消防给水管道应敷设成环状,其管径、消火栓间距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市政消火栓规格必须统一,拆除或移动市政消火栓时,必须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5)对于城市原有消防给水管道陈;日或水压、水量不足的,供水部门应当结合供水管道进行扩建、改建和更新,以满足城市消防供水要求。

    (6)城市中大面积棚户区或建筑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无市政消火栓或消防给水不足或无消防车通道的,应由城市建设部门根据具体条件修建消防专用蓄水池,其容量以100一200立方米为宜。水他的保护半径为150米。

    (7)城市消火栓被损坏时,应由供水部门及时修复,确保消防队灭火时的供水需要。 (1)街区内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和改造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通道的宽度、间距和转弯半径等均应符合有关的规范要求,保证消防车辆畅通无阻。

    (2)对于有河流、铁路通过的城市,应当采取增设桥梁等措施,保证消防车道的畅通。

    (3)在规划城市桥梁、地下通道、涵洞时,应考虑消防车最大载重量和特种车辆的通过高度。

    (4)消防车通道建成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挖掘或占用。由于城建需要,必须临时挖掘或占用时,批准单位必须及时通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 (1)1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应当规划和逐步建成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火灾报警和消防通讯调度指挥的自动化系统。

    (2)小城市的电话局和大、中城市的电话分局至城市火警总调度台,应当设置不少于两对的火警专线。建制镇、独立工矿区的电话分局至消防队火警接警室的火警专线,不宜少于两对。

    (3)一级消防重点保卫单位至城市火警总调度台或责任区消防队,应当设有线或无线火灾报警设备。

    (4)城市火警总调度台与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环保等部门之间应当设有专线通讯联络。

    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规定,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管理,应由城市规划、供水、供电、电信和市政工程等部门贯彻实施。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1)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的基本建设和消防部队的装备,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之内的,由地方审批后,其经费应当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2)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直接关联井由公安部门使用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维修费用,在城市维护费列支。

    (3)城市公用消防建设和维护资金的预算管理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委制订。

    (4) 城市企业、事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内的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由各单位自行解决。因工程建设等原因损坏或拆迁的市政消火栓,其修复费用全部由损坏、拆迁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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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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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企业做好消防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主要从: 1、制定完善的日常检查、设备使用规范、设备定期维护等方面的制度及检查登记表格; 2、严格落实各项制度,并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 3、公司层面的重视,对损坏或过期的器材,及时投入人力、物力,进行维修或更换。 比如:某物业企业的消防设备管理制度: 一、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1、按每年、月、日需要管理、维护的内容,年度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每月由主管安全部门负责人会同专业维保单位组织,每日由主管安全部门班组长负责实施。 2、每日工作: (1)检查报警控制器功能是否正常; (2)检查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的水位、阀门启闭状态; (3)检查泵房配电动力柜电源指示是否正常; (4)检查室内消火栓、喷淋管道压力表数值是否正常; (5)检查消火栓、喷淋泵出水管闸阀及单向阀状态; (6)将有关情况记入运行记录。 3、每月工作: (1)自动或手动检查防、排烟设备、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溶胶自动灭火系统、火灾应急广播的控制、显示、运行、联动功能; (2)每月选取不同区域进行全联动测试,观察消防监控中心消防控制设备信号反馈情况; (3)对消火栓泵、喷淋泵、稳压泵启动试验,查看配电设施及泵运转情况; (4)检查主电源、备用电源供电、充电是否正常; (5)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认真填写文字记录,大型检修项目应填写设备技术档案。 4、每年工作: (1)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企业对固定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测试和维护保养。 (2)每年于4月、10月两次保养室外水泵结合器,在10月做好防冻措施,与公安消防队联系通过水泵结合器进行消防车加压供水试验。 二、 消防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由主管安全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消防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2、消防器材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配置数量、型号类型,合理设置分布点。 3、主管安全部门负责建立灭火器、自救面具等器材的维护保养管理档案,记明类型、配置数量、设置部位和维护管理责任人,并制作维护保养卡进行明示。 4、每月由各部门维护管理责任人配合安全部门检查责任区域的消防器材情况。 (1)灭火器材是否放置于干燥、阴凉、易取用的地方;贮气压力是否符合要求,喷射软管有无老化破损及喷嘴堵塞、灭火器箱上锁锁闭现象; (2)自救面具是否置于易于取用和干燥、避光的指定场所,有无丢失现象; 5、每12个月组织或委托维修单位对所有灭火器进行1次功能性检查,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距出厂日期5年,以后每隔2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 手提式贮压干粉灭火器有效使用时间10年,推车式贮压干粉灭火器有效使用时间为12年,防烟自救面具的有效使用时间为距出厂日期满5年,防毒面具为8年,到期强制报废。

  • 杨慌慌哒

    消防锹、防火沙箱、消防栓都是消防器材,所以都适用于消防器材的使用管理规定。

    消防器材使用及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消防器材及设施主要包括:各种灭火器、消防桶、消防锹、消防栓、水枪、消防沙箱、水灾自动报警器及灭火系统、消防装备、阻燃防火材料及其他消防产品,只限消防专用,禁止占用,操作他用或移动位置、损坏等。

    2、消防器材及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坚持“谁使用、谁受益、谁负责”的管理原则。

    3、各单位消防器材及设施必须纳入生产设备管理中,配置的灭火器一律实行挂牌责任制,实行定位放置,定人负责、定期检查维护的“三定”管理。

    4、各部门对本单位消防器材设施,应设立消防器材设施配置台帐,各类消防器材领发一律由兼职防火员(安全员兼)负责,任何个人不予办理领发。

    5、各单位必须在冬季对水容性灭火器及室个消防栓采取间断性的维护保养,防冻措施。

    6、消防器材在使用后必须更换到位,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不要损坏,并保持无灰尘、无油污。

    7、操作人员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和扑灭火灾的基本办法,熟悉各部位消防器材及设施的配备情况。

  • 劳资爱晗晗湖

    【施工现场消防设施一般规定说明】

    1、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等。

    2、工程开工前,应对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设施进行设计,并应合理利用已施工完毕的在建工程永久性消防设施兼作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设施。

    3、建筑高度大于32m或多层地下室或地上单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0m^2的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和灭火器,其它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室外给水系统和灭火器。

    4、无水源或极度缺水地区的施工现场,可不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但应按本规范第6.2.2条规定数量的2.0倍配置灭火器。

    5、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应与在建工程结构施工保持同步,与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超过3层。

    6、隧道内作业场所应配备不少于5套防毒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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