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必须维保吗
8人参与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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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贵神速zu
是的,这个只要是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根据要求的是都需要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维保单位的。没有自动消防的花,可以由物业自己的人员进行维护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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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事在路上
2009年5月1日,颁布了新《消防法》,其中新老区别,关于消防设施维护的条款,重要区别在于,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修和保养,必须是由具有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但是,现在各地建设局对于消防维保的公司没有进行资质认证。是默认了具有施工资质的工程公司即可。所以,维保的资质,也就是您公司具有消防工程施工资质,就可以了。各地的法规建立稍稍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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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魂
当然需要参加维保。在保修期内只说明生产商应该在其保修义务范围内承担保修义务。
而维保却是维护消防安全的常规性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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魂娃莎
根据最新的规定,一般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才需要有维保公司。高层住宅如果没有自动消防设施的话,不是必须有维保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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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踏实有爱
这个全面的消防维护的最少每年全面检测一次,消防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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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之速一号
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都是需要强制性维护好自身的消防设施。
1、需要维保的法条为《消防法》第16条(二),罚则为第60条(一);
2、具体规定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13条(八)及相应罚则;
3、国家标准GB25201-2010《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第8、9章对维护保养作了详细规定,且为强制性条文,违反强条即违法行为;
4、维护保养可单位内部有资格的人员进行,也可外包给有资质的企业承担。
以下是部分参考条文:
《消防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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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照常升起
需要。只是不需要定期的检查,但是年检还是要做的。而且恢复使用前必须全面进行检测。例如:烟雾报警、消防栓水压,都需要确认是否完好,压力是否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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烽火高飞石
找正规有资质的专业消防维保单位进行维保应该为基本的法律常识,我国《消防法》中主要针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了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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