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类车间需要哪些消防设施

2021-02-02 12:53:36 271人阅读
甲类车间需要哪些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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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爱你是十一月

    按照火灾的危险性,分成了甲、乙、丙、丁、戊类五个类别。

    丙类厂房就是厂房在使用或生产的物质达到了以下2个标准:一个是闪点大于或等于60度的液体,一个是可燃固体。

    丙类厂房需要配置的消防设施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动灭火系统。下列丙类厂房或生产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占地面积大于1500平米的木器厂房;

    2 、占地面积大于1500平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米的单、多层制衣、制鞋、电子及玩具等类厂房; 3 、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

    4 、不小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梳麻、分级车间,纱锭的棉纺厂的清花、开包车间;不小于50000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 5、建筑面积大于500平米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厂房。 6、高层丙类厂房;

    二、防火分区。一般丙类厂房(二级耐火等级)单层最大防火分区不允许大于8000平米,否则要用实体墙分隔。多层最大防火分区不允许大于4000平方米。以上如果无法分割,可以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三、室内消火栓。丙类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平米,需要安装应设DN65的室内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支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消火栓应布置在位置明显易于操作的部位,栓口离地面高度宜为1.10米,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消火栓水带长度不宜大于25米。

    四、室外消火栓。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丙类厂房体积在5000 立方米~20000 立方米时,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25 L/s。每个室外消火栓流量在10 L/s~15 L/s,因此,在该厂房四周120米内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室外消火栓。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 L/s时应将消防给水管道布置成环状,且向环状管网供水的输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室外消火栓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栓口处的水压从室外设计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0MPa。

    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丙类厂房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米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六、消防控制室。丙类厂房如果安装了自动消防设施的,还应当设置消防控制室。

    七、防排烟系统。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丙类厂房中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房间;人员、可燃物较多的丙类厂房应设防排烟设施。

    八、灭火器。丙类厂房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配置灭火器。

    九、疏散指示标志。丙类厂房应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该厂房所有安全出口或疏散门上方均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灯,符合规范要求。

    十、消防通道。厂区内应设有环形消防通道,并保证消防车能迅速到达每个车间、仓库。

  • 乖兔子monica

    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都是需要强制性维护好自身的消防设施。

    1、需要维保的法条为《消防法》第16条(二),罚则为第60条(一);

    2、具体规定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13条(八)及相应罚则;

    3、国家标准GB25201-2010《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第8、9章对维护保养作了详细规定,且为强制性条文,违反强条即违法行为;

    4、维护保养可单位内部有资格的人员进行,也可外包给有资质的企业承担。

    以下是部分参考条文:

    《消防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极度烟鬼

    按照规定的楼主说的车间属于丁类厂房车间,需要配置的是灭火器、消火栓 ,如果从任意一点到最近的安全出口距离不超过35m,是不用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的,又不用安全出口,如果超过35m就需要设置以上应急灯、安全出口、疏散指示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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